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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1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doc

2023年8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湖南省用地审批权限进行系统性规范与明确。文件对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批准权限内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时,通知将省级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要求原则上“即来即办”,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全过程监管。此外,文件强调各级政府和部门须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省级审批事项的流程与责任

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国务院授权及自身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审核申报资料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核发批复文件,文件样式统一并加盖专用章。各市州、县(市)政府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存在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瞒报谎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委托与监管

省级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委托市州、县(市)政府审批,各市州可进一步委托县级政府审批,但不得再次授权或委托。审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办”,县级政府须组织将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归集至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批复文件参照省级样式制定,确保权力下放的同时强化全流程监管。

本通知的出台对规范全省用地审批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影响。通过清晰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在用地审批上的权力边界与责任划分,将省级部分审批权限尤其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委托下放,显著减少了审批层级,有助于缩短审批周期,实现“即来即办”,切实便利基层群众和建设项目落地。同时,文件构建了权责对等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另一方面明确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智慧平台归集监管为核心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下放不失控。这种做法既是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细化落实,也为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耕地红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推动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具有长远意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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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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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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