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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1-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doc

2026年9月11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湘农发〔2026〕42号。

本办法针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与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通过设置方案、逐级备案和供应范围限定,将场点数量与乡镇布局、屠宰能力与本地肉品需求相匹配,并对存量场点分类处置。

设置门槛与空间约束

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相关乡镇城镇中心区距最近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县级中心城区30公里以上或车程40分钟以上。场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类地区乡镇数量,选址须符合设置方案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学校、医院等保持安全距离。

审批链条与备案管理

申请人须在选址前提交设立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行业发展方案符合性、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市级备案后方可建设。竣工后提交设置审查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工艺平面图及设施清单、水源证明、人员健康与考核证明、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等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小型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逐级上报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供应范围与检疫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在发证时确定并注明生猪产品供应范围,限于场点所在乡镇及周边未设场点的边远乡镇;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养殖宰销一体化企业,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销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场点纳入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善“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私屠滥宰。

存量场点分类处置

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屠宰资质的场点分类施策:符合要求的督促规范管理;供应范围不明确或不符合本地供应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重新明确;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可通过依法设置过渡期引导有序退出;具备升级条件的支持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本办法有效期五年,原湘农发〔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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