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DB4403/T333-2023,自2023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夜间光环境区域的分类、限值和测量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夜间光环境的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交通、应急抢险、监控成像补光等功能性照明。
《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是深圳市针对夜间光环境管理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各类区域的夜间光照强度与质量。该标准将城市空间按功能划分为四类光环境区域,从天文观测、生态保护的暗环境要求到商业服务的亮环境控制,均给出了明确的技术指标。通过设定人眼方向垂直照度、住宅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夜空亮度及眩光指数等四项核心限值,并配套严格的测量方法与人员要求,为监测、评价和治理夜间光污染提供了量化依据,填补了地方管理标准的空白。
标准规定了四项关键限值:距地面1.5米处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的垂直照度、I类区域天文观测区的夜空亮度限值(≥20mag/arcsec²),以及适用于所有四类区域的眩光指数限值(均≤50)。
依据区域主导功能,将光环境划分为四类:I类以天文观测和生态保护为主,需保持黑暗;II类兼顾生态保护与公众游览,需保持较暗;III类涵盖居住与公共服务,需营造宜人光环境;IV类以商业服务为主,需防止人工光向周围环境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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