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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9.1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pdf

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旨在规范全省垦造耕地项目的管理流程,提升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该办法明确适用于各类垦造耕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永久基本农田整治等,并规定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及后续管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办法强调项目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城镇开发边界等区域进行项目实施。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强化项目监管与验收机制,确保新增耕地的真实性和质量。此外,项目需通过省级平台备案,并接受省、市两级的抽查复核,以保障政策落实的有效性。

项目适用范围

包括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及其他补充耕地指标项目。
所有项目需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等区域开展项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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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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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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