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自然资源执法机制,快速整改土地、地矿、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印发《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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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6〕9号.pdf
本通知旨在完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执法机制,对可以不予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建立一套规范的非立案处置工作流程。本通知明确了以推动违法当事人主动整改为核心,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实现高效处置。本通知系统规定了非立案处置的适用情形与禁止情形,确立了从发现违法、核查事实、制止违法、监督整改、整改核验到处置告知与归档的完整程序链条,并强调整改责任不得豁免或转移,对不配合整改等情形将直接转入立案查处程序,同时要求上级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本通知规定,同时符合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且能在60日内消除违法状态等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采取非立案处置。同时明确,被巡视督察审计列入重点清单、上级通报督办、主流媒体曝光或引发较大舆情、两年内同一县级区域有两次以上违法记录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不得适用非立案处置。
处置程序与整改要求
本通知制定了七步处置程序,从发现违法线索开始,经过事实核查与制止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或改正通知书,再到监督整改全过程,最终由执法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核验并出具意见。整改核验通过后,需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报批等手续,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后结案,全流程材料按“一案一档”归档。当事人须承担停止违法、配合检查、主动或委托整改并承担费用等责任,不得豁免或转移。
监督与协调机制
本通知要求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非立案处置工作实施严格监督,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豁免整改责任或未按规定标准实施整改等问题,须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本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对符合非立案处置情形的违法行为参照执行,形成全域覆盖的处置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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