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规程》DB1302/T566-2023,自2023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的基本规定、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工程养护、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已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
本规程立足唐山市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对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的管理与养护工作作出系统性规定。本规程以压实安全责任为核心,明确了管护主体、管理单位及人员的职责,并鼓励推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等多元化管护模式。在内容架构上,本规程覆盖了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工程养护和档案管理四大板块,从建筑物、通信、交通、监测等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到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调度运用等运行环节的规范流程,再到坝体各部位及闸门启闭机的日常养护标准,均提出了量化的频次指标和操作要求,最终通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本规程对小型水库的硬件设施提出明确标准,要求挡水、泄洪、输水建筑物须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应改造加固或限制运用。在监测预警方面,本规程规定每座水库至少设置1个库水位自动监测点、1个人工水尺和1个降水量监测点,并根据坝型、坝高及下游影响程度,分等级布设渗流压力监测断面和表面变形监测设施,同时要求小(1)型水库设置2至3个视频监视点,小(2)型水库设置1至2个视频监视点,形成自动采集、实时传输的监测体系。此外,水库须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满足防汛抢险要求的交通道路,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标牌。
本规程建立了全链条的运行管理制度。水库须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当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管理上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安全鉴定须定期开展,经鉴定为三类坝的限期除险加固并采取控制运用措施,二类坝的则制定维修计划限期实施。对于功能萎缩或修复不可行的水库,应编制降等或报废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工程检查区分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类,明确非汛期每月1至2次、汛期每日不少于1次的巡查频次,遇大洪水、暴雨、地震等特殊情形须加密检查或组织专家会诊。
本规程将养护工作细化为坝顶、坝坡、排水体、溢洪道、涵洞、闸门及启闭机七大部位,分别规定了养护频次与内容要求。其中,坝顶、坝坡、溢洪道等部位清杂工作每周1次,坝坡割草每年不少于4次,路面维护和排水体维修养护每年1至2次。各部位养护内容具体明确,如坝坡草皮高度须控制在30厘米以下,护坡砌块须保持完好无松动,溢洪道进水口不得私设阻碍物,金属闸门须定期涂防锈漆并保持运转部位润滑,启闭机的螺杆、钢丝绳应经常涂抹防水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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