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第3部分:石油化工业》DB13/T6021.3-2024,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化工业节水型企业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方法及程序。本文件适用于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加工石油化工产品的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
本导则规定了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加工石油化工产品的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是河北省节水型企业评价系列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导则明确了评价应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用可比、科学先进、客观公正的原则,构建了涵盖基本要求、管理指标、技术指标和鼓励性指标的四维评价体系。评价采用计分法,总分为110分,参评企业须满足基本要求,且总得分达到90分以上、管理与技术指标分别不低于52分和32分,方可获评节水型企业。评价程序包括成立专家评审组、查阅资料与现场查看、逐项赋分并计算总得分,确保评价过程严谨、结果可靠。
本导则将评价指标划分为三个层级。基本要求是参评的准入门槛,企业必须全部满足方能进入评分环节。管理指标满分60分,涵盖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网及设备管理、水计量管理、水平衡测试、水源配置、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八个方面,侧重考察企业的用水管理能力。技术指标满分40分,以单位产品取水量、重复利用、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和用水综合漏失率为核心,并配套了详细的计算方法,直接衡量企业的用水效率水平。
本导则规定了清晰的评价方法。企业须先通过基本要求审查,再接受评分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且管理指标不低于52分、技术指标不低于32分才算达标。评价程序要求成立专家评审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报表与原始记录、现场查看计量器具及用水设施等方式获取真实数据,最后对各项指标分别赋分并汇总,形成综合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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