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新时代地质勘查更好地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绿色地质勘查内涵和范围,印发《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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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1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2号.pdf
本通知明确了绿色地质勘查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即在勘查全过程中通过高效环保的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并进行针对性修复。本通知从项目源头把控、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机制建立、先进技术应用以及生态恢复治理五个关键环节,构建了全过程管理体系,并确立了省市县联动监督协调、信用监管奖惩、分类责任划分等保障措施,要求各级财政项目发挥表率作用,推动绿色地质勘查示范建设,以此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构建全过程绿色勘查管理体系
本通知要求从优化勘查布局和强化项目源头入手,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准入要求,优先实施规划内的战略性矿产等勘查项目。在此基础上,做优绿色地质勘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须编制绿色地质勘查专章并严格审查,审查不通过则方案不予通过,且批复后的方案成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需调整须同步调整绿色勘查内容。
明确勘查技术与生态恢复要求
本通知要求地质勘查单位建立绿色勘查内控机制,执行“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并优选勘查方法,做到少开挖、少揭露,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运用以钻代槽、定向钻等先进技术和全液压模块化钻机等先进设备,推进数字化技术应用。同时,要求及时处置废弃物,项目完工后因地制宜开展场地生态恢复,须通过绿色勘查达标验收方可续作或进行报告评审。
落实责任主体与保障机制
本通知细化了不同项目的绿色勘查责任主体:矿产勘查类为矿业权人,地质灾害调查类为业主方,其他财政项目由勘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建立了外部监督与激励机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管,对严格实施的单位在评优、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达标或严重破坏生态的进行信用惩戒,并要求各级财政出资项目发挥“头雁”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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