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指南》DB64/T1904-2023,自2023年06月24日起实施。
本文件给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文件适用独立或集中办公的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系统、独立或集中教学的教育机构、独立运行的医疗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围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落地实施,给出了覆盖数据核算、评价考核、管理措施及改进路径的系统性指导。本指南适用于独立或集中办公的党政机关、公检法系统、教育机构及独立运行的医疗机构,旨在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对标评价机制,推动公共机构科学评判自身用能水平并明确改进方向。本指南强调以定额指标为标尺,将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和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作为核心评价维度,并辅之以人均综合能耗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从财政预算、绩效考核、能源审计等多方面构建配套管理闭环,引导各级公共机构及地区主管部门分级设定目标、逐级压实责任。
本指南构建了以约束值、基准值、引导值为分级标尺的评价方法,明确将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与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取两者中相对较低的等级作为综合评价结果。同时,要求公共机构核算人均综合能耗等辅助指标及数据中心机房EUE值等参考指标,对自身用能水平进行补充说明。在考核上,针对用能水平处于不同区间的公共机构和地区主管部门,分别设定了差异化的改进期限与目标要求,例如对未达约束值的单位要求限期达标,对约束值通过率偏低的地区则下达明确的同比增长率考核任务。
本指南从财政预算约束、绩效考核挂钩、专项资金分配等方面提出管理措施,要求财政部门依据能耗定额等级评价结果核定能源费用预算,并倡导将定额等级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依据。对于用能水平未达约束值的机构,本指南强调必须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能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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