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制定《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本意见围绕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对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及储量管理等核心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意见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导向,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定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并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以优化营商环境。在管理权限上,本意见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部省两级权责边界;同时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推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调整探矿权期限并强化面积扣减要求。此外,本意见还就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储量评审备案和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旨在形成更高效率、更严监管的矿产资源管理格局。
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并严控协议出让
本意见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并在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稀土、放射性矿产及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方可协议出让,地方协议出让须报同级政府同意。基于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已设采矿权的深部、上部及周边零星资源,以及相邻矿业权间夹缝区域,可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
优化出让服务与实行同级登记管理
本意见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并积极推进其他矿种,要求加强前期准备,合理划定范围并衔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保障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同时,本意见对石油、天然气、稀土、钨等14种重要矿产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及剩余矿种,并统一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开放油气市场并改革探采和期限管理
本意见规定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取得油气矿业权,并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发现资源后可在报告计划后直接开采,但须在5年内完成采矿权登记。探矿权新立和延续期限统一为5年,延续时须扣减20%面积,其中已提交资源量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油气探矿权可跨区块抵扣面积,但新出让的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
规范储量分类评审和财政出资勘查
本意见要求全面执行新的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评审备案聚焦于探转采、矿种变更、储量重大变化及压覆重要矿产等法定情形,不再对延续、转让等事由进行评审。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新设探矿权,凭任务书开展工作,新增资源量由主管单位委托审查;此前已设的探矿权完成勘查后予以注销,由主管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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