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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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06-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pdf
本通知旨在落实《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实务中的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围绕抵押范围、担保范围记载、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登记簿样式更新及配套系统调整等事项,统一了操作标准,明确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与记载义务。同时,本通知兼顾新旧制度衔接,对《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转让作出了特别安排,以保障交易安全与登记秩序的平稳过渡。
依法确定抵押范围与担保范围记载
本通知明确,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所属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设施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一律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在担保范围方面,当事人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有具体约定并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担保范围”栏如实记载;未申请的则填写“/”。
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
本通知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设置了差异化的转移登记规则。有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抵押财产转让时须由受让人、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三方共同申请;无约定的,则由受让人与抵押人双方共同申请。约定内容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登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已设立抵押的房产,仍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转让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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