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DB23/T3558-2023,自2023年08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收集与处理、输送与贮存、资源化施用、运行与维护、监督与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居住分散、庭院或房前屋后消纳土地充足的农村生活污水就地资源化利用,以及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
本规程立足黑龙江省农村实际,针对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全链条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居住分散、庭院消纳土地充足地区的就地利用,以及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处理设施尾水的资源化利用,涵盖污水收集与处理、输送与贮存、资源化施用、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本规程明确将农村生活污水分为黑水与灰水两类,分别提出单独收集或混合收集的处理路径与水质要求,并围绕庭院利用、农业利用、村屯绿化、环境卫生等回用途径,规定了具体的施用方式与控制指标,力求在确保环境安全与卫生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就地消纳与循环利用。
本规程提出黑水、灰水可单独或混合收集。单独收集时,黑水须经三格化粪池等设施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灰水则经卫生器具暂存后,依据水质差别分别用于浇灌、抑尘、保洁或隔油后绿化。混合收集时,污水须经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相应回用标准。该路径为不同场景提供了灵活且可操作的技术选择。
本规程对尾水输送管道与贮存设施的建设、防冻、防渗、安全警示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贮存设施容积应综合处理规模、作物需水量与浇灌周期确定。在资源化施用端,按庭院、农田、绿化和环卫四类途径分别设定适用水质标准与操作规范,如农田灌溉须达标方可施用,且需统筹气候、土壤与作物需求确定施用量,防止对环境和作物造成负面影响。
本规程要求运维单位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与安全生产规章,对污水管道、化粪池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清掏与及时维修,清掏周期不宜超过12个月,清掏粪渣须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在监督层面,运维单位须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并形成台账,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测,有条件地区可推行水质、水量等指标在线监控,以提升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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