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23/T3427-2023,自2023年04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的主要处理设施、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工艺流程、运行管理及技术档案。本文件适用于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
本规范立足黑龙江省淡水池塘养殖实际,系统规定了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技术要求。本规范以“生态沟渠—沉淀池—曝气池—生物处理池—生态净化池”为主体工艺路线,并辅以过滤坝等设施,构建了完整的尾水净化与循环利用体系。本规范明确要求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应占养殖总面积的6%至8%,对各处理单元的构建参数、植物选配、滤料填充及曝气强度均给出了量化指标。通过植物吸收、微生物降解、滤食性水生动物消纳及物理沉淀的协同作用,本规范旨在实现尾水的达标排放或循环回用,并对设施运行维护与技术档案管理提出了统一要求。
本规范构建了六级联动的尾水处理设施体系。沉淀池和生态净化池为核心,其面积各自须占处理设施总面积的40%以上,池深分别为2至3米。曝气池底每3平方米至少配置1个曝气盘,生物处理池内毛刷悬挂密度须达每亩6000根以上,且方向与水流垂直。过滤坝宽不小于2米、长不小于6米,内部填充陶粒、火山石等滤料,以强化拦截与降解效能。
本规范强调在不同处理单元中构建差异化生物群落。生态沟渠与生物浮床种植水稻、空心菜;沉淀池与生态净化池种植伊乐藻、芦苇、菖蒲、荷花等,且生态净化池水生植物覆盖度宜占水面30%左右。生物处理池定期投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制剂,生态净化池则放养鲢、鳙、河蚌等滤食性水生动物,形成沉水植物、挺水植物、微生物与水生动物协同净化的格局。
本规范对设施运行提出精细化管理条款。单次尾水排入量不得超生态净化池容量,设施须按设计规范运行。处理后的尾水若循环利用,须经检测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若向外排放,则须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此外,本规范规定须定期冲洗或更换过滤坝填料,及时清理沉淀池淤泥,并建立涵盖设施、流程、运行及水质检测记录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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