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改善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质量,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制定黑龙江哈尔滨市《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设计标准》DB2301/T127-2023,自2023年08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办公、科研、教育及旅馆类既有公共建筑的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哈尔滨市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技术路径与设计要求。本规范以“诊断评估—改造设计—性能评价”为主线,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改造设计体系:改造前须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室内热湿环境、空气质量及设备系统进行全面诊断,据此制定针对性的改造方案;改造过程中,对屋面、外墙、外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明确的限值要求,并重点强调热桥处理与气密性设计,要求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2℃以上,外门窗气密性不低于8级;建筑设备系统改造涵盖供暖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等,要求设置热回收新风系统,并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最终以建筑综合节能率和本体节能率为约束性指标,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达标判定。
本规范要求改造设计必须以前期节能诊断为前提。诊断评估覆盖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室内热湿环境、空气质量、供暖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等,并形成节能诊断报告。诊断结果直接支撑改造方案的制定,确保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本规范将围护结构改造置于突出位置,明确了外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热工性能指标。改造设计须重点处理热桥部位,对突出外墙的构件、屋面结构体、外窗框等均提出低热桥构造要求;同时,整栋建筑须划分明确的气密区,气密层应连续完整,外门窗、管线穿墙等部位须进行专项密封处理,改造后宜进行整体气密性测试。
本规范要求供暖空调系统须进行逐项逐时冷热负荷计算,设置室温调控装置及热回收新风系统,热回收装置的显热交换效率不低于75%。给排水系统须选用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2级的节水器具,电气系统更换的设备能效水平须高于能效限定值。在技术经济合理时,鼓励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冷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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