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用房面积管理要求》DB2308/T149-2023,自2023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用房面积基本要求、配置原则、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佳木斯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办公用房面积管理要求,市级下属单位和各区县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围绕佳木斯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办公用房面积管理,系统规定了基本要求、配置原则及各类用房面积指标。本规范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可参照执行的下属单位和区县级机关。本规范明确办公用房由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四类构成,强调使用单位须在核定面积内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功能或转借,机构编制调整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新核定面积。配置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厉行节约的原则,对不同层级领导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作出差异化规定,同时对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测算方式与配建标准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
本规范按适用对象分级规定了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市级和县级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各级领导人员可按规定配备休息室,确保办公空间配置与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相匹配。
本规范明确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值班室、卫生间等类别,其使用面积依据编制定员按人均指标计算。设备用房面积则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进行测算。
本规范对食堂、停车库、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作出规定。食堂按编制定员分段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停车库按汽车、自行车、电动车等类型分别设定单位面积指标,人防设施按国家规定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面积,并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充分利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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