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调查技术规范》DB23/T3799-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调查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导致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注: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
本规范确立了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调查的系统化技术框架,适用于除核与辐射因素外的污染所致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本规范将调查过程划分为初步调查与系统调查两个阶段,初步调查旨在通过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对损害范围与程度进行初步研判;系统调查则在此基础上,围绕污染源、迁移途径、受体损害及生态环境恢复等核心内容开展针对性深入调查,并明确了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与调查报告编制规范,为损害确认与量化评估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调查工作划分为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两大阶段,要求各阶段均须制定包含调查对象、内容、方法与质量控制在内的专项工作方案。初步调查侧重利用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手段进行综合判识,系统调查则针对性地深入查明损害事实,最终形成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调查报告,确保调查过程层次分明、逻辑严密。
在系统调查中,本规范要求依据事件概况和受影响水域环境信息确定调查对象与范围,并针对特征污染物、水文地貌、水生生物及水生态服务功能等维度选取调查指标。
本规范特别规定了冰封期与非冰封期的差异化布点采样要求,针对河流与湖泊水体分别明确了采样垂线布设原则,并对冰体分层采样、鱼类及底栖动物的采集方式作出具体说明。此外,对水生生物受害症状的调查涵盖生长发育、体表外观、异常行为及内部器官特征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对北方寒冷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专项考量。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