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B31/T684-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条件、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标准、各等级照护服务要求以及评估质量的监督与改进机制。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并可供长者照护之家及专业照护型社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执行。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包括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在内的三级评估机制。评估由具备医疗、护理、康复或社工等专业背景且经过专门培训的评估人员执行,采用现场评估(权重95%)与适应性评估(权重5%)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和视觉四大一级指标进行综合评分。首次评估的现场部分须在入住前完成,适应性评估则在试住期末进行;持续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确保分级结论与老年人实时状态相符,并设有争议复核程序保障老年人权益。
依据综合评分,老年人的照护等级分为正常、轻度、中度Ⅰ级、中度Ⅱ级、重度Ⅰ级和重度Ⅱ级六个级别,且针对高龄、失明、认知障碍或存在特定危重情形的老年人设定了最低等级的起评规则。养老机构须为所有入住老人提供符合规范的基础照护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位老人的具体照护等级,从附录规定的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中,提供相应的个性化专业照护项目,确保服务供给与等级评定结果严格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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