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2
名称:2023.10.01-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B31/T 684-2023.pdf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B31/T684-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条件、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标准、各等级照护服务要求以及评估质量的监督与改进机制。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并可供长者照护之家及专业照护型社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执行。

评估方法与流程体系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包括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在内的三级评估机制。评估由具备医疗、护理、康复或社工等专业背景且经过专门培训的评估人员执行,采用现场评估(权重95%)与适应性评估(权重5%)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和视觉四大一级指标进行综合评分。首次评估的现场部分须在入住前完成,适应性评估则在试住期末进行;持续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确保分级结论与老年人实时状态相符,并设有争议复核程序保障老年人权益。

照护分级与对应服务要求

依据综合评分,老年人的照护等级分为正常、轻度、中度Ⅰ级、中度Ⅱ级、重度Ⅰ级和重度Ⅱ级六个级别,且针对高龄、失明、认知障碍或存在特定危重情形的老年人设定了最低等级的起评规则。养老机构须为所有入住老人提供符合规范的基础照护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位老人的具体照护等级,从附录规定的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中,提供相应的个性化专业照护项目,确保服务供给与等级评定结果严格对应。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B31/T 684-2023第1页
第 1 页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B31/T 684-2023第2页
第 2 页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B31/T 684-2023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21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