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养老机构》DB11/T2103.2-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演练处置、消防档案。本文件适用于已投入运营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2部分,针对养老机构服务对象特殊、疏散救护困难、人员密集等特点,系统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本规范遵循通则提出的原则并对其进行细化,围绕消防安全组织、职责、制度、重点部位管理、日常巡查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管控、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处置及消防档案等方面,构建了覆盖全要素、全流程的管理框架,旨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老年人及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范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落实各岗位职责。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须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在制度层面,除基本管理制度外,本规范特别规定了消防安全例会、消防控制室值班、夜间值班值守、失能老人火灾营救等专项制度,并针对消防控制室、变配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日常管理有章可循。
本规范将老年人居室和活动场所、消防控制室、厨房、医疗场所、疏散设施、避难间及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逐项提出具体管控要求。例如,明确老年人居室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室内禁止吸烟和明火取暖;厨房油烟管道至少每60日清洗一次;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必须保持畅通,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避难间严禁挪作他用且须设置灯光指示标识。
本规范规定了高频次的防火巡查制度,要求每4小时开展一次日常巡查,夜间则加密至每2小时一次,重点检查火源管控和用电安全;每月及重大节假日前须组织防火检查,内容覆盖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及油烟清洗等。在应急管理方面,要求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夜间演练,并须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制定针对性的疏散和安置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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