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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13-上海市《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16-2023.pdf

上海市《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31/T310016-2023,自2023年09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监测设备,对环境空气及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开展网格化监测的布点规则、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质量控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规范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工作。

本规范是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内采用传感器法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开展网格化监测的工作。本规范明确了网格化布点的科学性、代表性及动态性原则,系统规定了监测设备在环境适应性、硬件配置、数据采集与传输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确立了涵盖零点噪声、示值误差、重复性、漂移及现场平行性等在内的完整性能指标体系。同时,本规范从日常巡检、定期校准、系统保养到标准物质使用等环节,构建了全流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框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比与可追溯,为园区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网格化布点规则

本规范要求监测点位布设须综合考虑园区地理气象条件与产业布局特征,按不大于3km×3km的网格进行划分,并在园区周界上风向至少设置1个背景点,确保每个网格至少1个点位、总数不少于3个。监测设备安装高度通常为3m至20m,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至30m,同时要求监测点周围环境稳定安全、开阔可比。

设备技术要求与性能指标

本规范规定监测设备须采用主动采样泵、惰性化气路及颗粒物过滤器件,并配备气象参数监测模块,能适应-20℃至50℃的温度和95%RH的湿度环境。设备需以不低于每分钟1次的频率连续监测,每小时有效监测时间不少于45分钟,且须具备三个月以上数据存储、断电自启动及断网续传功能。在性能上,设备须满足零点噪声、示值误差、响应时间、重复性及24小时漂移等多项实验室指标,并须通过现场设备间平行性和与参比设备的相关性测试。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本规范建立了周期性的质量控制制度,要求每月进行设备流量与管路例行检查,每季度抽取不少于总数10%的设备进行标准气体测试,每半年进行系统保养与校准,每年对核心部件进行检查与更换。所有测试与校准须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等效标准气体,并须建立涵盖操作规范、维护记录、校准记录在内的完整质量控制文件体系。

上海市《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16-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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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16-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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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16-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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