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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2.01-《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施行).pdf

江苏省人民政府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施行。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化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管理原则、职责分工、数据共享与开放机制、安全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共数据管理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级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和共享开放,并对数据质量、分类分级、安全风险防控等作出详细规定。

数据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应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数据归口管理。

数据共享与开放机制

公共数据共享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需健全供需对接机制。公共数据开放应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安全、有序进行,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平台申请有条件开放数据,相关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处理异议。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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