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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2-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pdf

2026年6月12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宁建规〔2026〕3号。

本规定系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强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保障主体结构安全与主要使用功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抽检活动。本规定明确了监督抽检的定义,即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及实体进行监督抽样、交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的行为,并系统规范了抽样、封样、送样、检测、结果处理等全流程。本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安排两名以上持证人员,依据工程进度出具《监督抽检通知书》,样品须具备普遍性和代表性并规范封样;检测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不合格结果应在24小时内报送。同时,本规定区分日常随机抽检与发现问题后的强化抽检两类情形,分别列明触发条件与最低抽检要求,并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作出专门抽检规定,构建了覆盖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抽检闭环。

监督抽检的基本程序与行为规范

本规定要求监督抽检须由两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施,依据工程实际进度明确检测项目、部位与数量,当场出具统一制式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抽取样品须具备普遍性和代表性,按规定封样并由监督人员签名或留存照片,各监督机构须建立并落实抽样、封样、送样的管理制度。检测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监督抽检确定的项目、数量和部位进行检测并留存影像资料,变更须经监督机构同意,检测不合格结果须在24小时内报送。

日常抽检与问题触发式抽检的区分

本规定将监督抽检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日常监督抽查中的随机抽检,参照附件1的要求执行,强调遵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规定并保障财政资金支持;二是监督抽查发现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资料、实体质量问题等情形后的强化抽检,须按不低于附件2的要求实施。触发情形涵盖隐蔽工程未按规定验收、见证取样弄虚作假、实体质量明显缺陷、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等九类质量行为问题,以及资料缺失、实体缺陷等多项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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