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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01-《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pdf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实行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本条例作为江西省农村供水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系统构建了覆盖规划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经营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规范体系。本细则以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并厘清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村(居)委会的协同管理边界。通过确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制以及供水单位标准化运营要求,本条例着力解决农村供水工程重建轻管、水质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旨在以法治手段保障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

规划建设与产权管理

本细则规定农村供水发展规划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允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实行统管。同时,严格划定生产厂区及管网的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沟、爆破或修建排污设施等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并严禁有毒有害生产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连。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

本细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多部门协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确界标和警示标志。供水单位须配备净化消毒设施并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须委托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同时,要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与水行政等部门建立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从源头到水龙头实施全流程监管。

经营服务与用水规范

本细则要求集中式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低于合理成本的供水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供水单位须依法签订合同、保持不间断供水,确需退出经营须提前三个月申请并确保平稳过渡。用水户则应履行按时交费、禁止私接水泵或转供水等义务,并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盗用供水等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江西省在农村供水领域缺乏体系化地方法规的空白,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法规确立了从规划建设到水质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通过明确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用地优先及税收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有效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在监督管理层面,该条例将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信息公开及跨部门联动执法等举措上升为法定要求,显著提升了基层供水安全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助于降低农村水源污染风险。同时,通过清晰界定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设置针对破坏供水设施、盗水及水质违规等行为的阶梯式罚则,该立法极大强化了对供水用水各方权益的维护力度,对规范农村供水市场秩序、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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