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赣自然资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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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01-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pdf
本通知随文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两份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系统构建了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则体系,明确了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项基本原则,并对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逐一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本通知对裁量幅度适用规则、程序控制要求以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予以明确,旨在统一全省执法尺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
本办法确立四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处罚须在法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做到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基本相同情形适用基本相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裁量时须引用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得单独以裁量基准作为依据,罚款数额一般取裁量幅度内的中间数额或中间倍数。
分情形裁量指引
本办法明确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六类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同时列明未成年人受胁迫、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处罚情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三次以上同类违法等情形,则规定从重处罚。
程序控制与监督
对情节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拟减轻处罚的,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办法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执法监督和案卷评查等方式保障本地区同类案件处罚结果基本一致,确保裁量权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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