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广东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印发《广东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粤建规范〔2023〕1号。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规定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科学可靠的原则。本规定对鉴定委托主体、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鉴定合同内容、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规范以及现场检测能力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并规定了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鉴定人员的配置要求以及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必备内容。同时,本规定建立了鉴定信息归集至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统一上报机制,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资料归档管理以确保可追溯性,并对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的内容、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与失信公示等监督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当房屋存在根据技术要点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鉴定等情形时,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委托。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的,鉴定机构应具备对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双方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报告、价款及双方权责等事项,并鼓励签订长期技术服务协议。
本规定依据房屋类型和用途,差异化地明确了鉴定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一层、二层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安全性鉴定;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及三层及以上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则需同时进行安全性和抗震鉴定。对有明显危险迹象的房屋可进行危险性鉴定,但明确规定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并严禁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鉴定代替安全性鉴定。鉴定活动须按初始调查、现场检测、分析验算、评级定性和出具报告等主要程序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应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实时记录签名。
鉴定报告须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经校核、审核、批准后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编制与审批人员均应为机构在册人员。报告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包含概况、鉴定目的与依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分析验算结果、安全性评级、鉴定结论、处理建议、附件及房屋排查编码等必要内容。鉴定完成后,鉴定信息须统一归集至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鉴定报告盖章后扫描上传,同时鉴定机构应对报告及原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