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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19-《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2023年5月19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了规范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通知旨在发布《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全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本文件系统规定了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明确了不予处罚、可以不并处罚款、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对调查取证、审理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环节作出规范,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明确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本实施办法确立了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和综合考量五项原则。在作出处罚决定时,须全面调查违法事实,综合审查各类情节,避免畸轻畸重,确保同类案件适用相同或相近的裁量标准,并将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细化各类裁量情形的适用标准

本文件详细列举了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并处罚款、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例如,初次违法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未供即用”类项目、主动拆除整改到位等情形可不予处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拒不改正的则面临从重处罚。同时明确了多个情节并存时的综合裁量规则,以及突破裁量基准须经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同意的程序。

规范裁量权运行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本实施办法要求调查人员在报告中说明裁量建议及依据,审理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对裁量权行使进行审查把关。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不当行使裁量权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并允许设区市在省级框架下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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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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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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