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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27-《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12月27日修改).doc

吉林省人民政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12月27日修改)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该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评估方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强调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开的原则。同时,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调查、编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并对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征收范围明确

办法中明确了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补偿标准细化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出台和修订,为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明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及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止了征收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增强了政府公信力。该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12月27日修改)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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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12月27日修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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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12月27日修改)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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