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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围绕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深化建设与应用,从财政资金项目安排、荣誉奖励评审及信用评价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系统部署了平台功能的落地路径。本通知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平台信用记录作为地质勘查单位参与财政出资项目、申报各类荣誉奖项的重要依据,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同时推动信用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渠道拓展及失信信息归集共享,旨在通过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倒逼行业主体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诚信自律意识,为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财政资金项目信用约束
本通知要求省级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财政出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委托过程中,必须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在项目安排中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则严格禁止参与,以此将信用状况与财政资源分配直接挂钩,提升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荣誉奖励诚信核查
本通知规定,在评选或推荐先进单位等荣誉时,主管部门须对参与单位进行信用把关。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受到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则予以禁入。同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资源科技奖及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等奖项提名评选工作中,也要依托平台落实失信惩戒措施,使信用约束延伸至个人层面,增强警示效果。
健全信用评价与监管机制
本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畅通项目业主评价和社会评价渠道,确保主体信用行为被准确、全面记录并及时归集共享。对于存在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以及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单位,应按规定列入异常名录;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列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整改的,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该通知是自然资源部推动地质勘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从“平台搭建”迈向“深度应用”的关键举措,标志着行业监管由静态规则约束向动态信用治理的实质性转变。该通知通过将监管服务平台信用记录与财政资金、荣誉奖励等核心利益直接关联,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刚性惩戒链条,大幅提升了失信成本,有望有效遏制假工程、假报告等行业顽疾。同时,该通知强调完善信用评价监督体系,引入项目业主与社会评价,有助于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信用信息从“记录”向“应用”延伸。此举不仅为守信单位营造了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为自然资源管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监管范式,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诚信自律和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制度创新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