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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0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pdf

2023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

本通知旨在部署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以强化常态化监督管理。在前期“回头看”基础上,本通知要求对纳入各级名录的绿色矿山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露天开采、有线索反映及被要求整改的矿山实施重点核查。核查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等协同推进,重点围绕合法合规性、矿容矿貌、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生态修复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展开,逐矿形成明确结论和核查报告,确保问题矿山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及时移出名录,全部工作须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核查范围与组织方式

本通知明确,核查范围覆盖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名录内的绿色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露天开采矿山、涉及问题线索或“回头看”中提出整改要求的矿山,列入重点核查对象。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查组织工作,部直属单位直接承担部分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核查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与信息公示核查等工作同步部署。

核查内容与结果处理

核查严格依据有色金属等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评价指标展开,重点核实矿山合法合规性以及矿容矿貌、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生态修复和规范管理六个方面的建设实况。核查过程须如实记录重点区域和关键设备情况,同步留存影像资料。每个矿山均需给出明确结论,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对不符合标准的坚决移出名录。核查结束后须及时推动整改和处理,确保名录动态管理和监管实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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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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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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