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营造林工程监理规范》DB14/T2779-2023,自2023年09月2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营造林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验收、监理成果、监理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植苗造林工程的监理。
本规范立足山西省营造林工程监理工作实际,系统规定了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适用于人工植苗造林工程的监理活动。本规范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级岗位的具体职责,强调以旁站、巡视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并配套制定了标准化表格,确保监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本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时须建立项目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日常管理、规划审批、指令签发及协调工作;监理工程师承担细则编制、现场核查、资料汇总等具体实施任务;监理员则以旁站、巡视方式开展一线监督,检查人力、材料、机械投入并记录工序结果,三者形成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监理组织架构。
本规范将质量控制贯穿施工各环节:整地阶段核查方式、规格、密度及表土回填情况;苗木阶段严查“三证一签”、品种规格及分级状况,不合格苗木须清退出场;栽植阶段关注苗木竖直度、根系舒展度及容器苗包装去除等细节。质量缺陷须及时通知整改并记入监理日志,质量事故须签发通知单并跟踪验证。验收分为分部验收与竣工验收,前者核实作业地点、合格面积、成活率等,后者侧重保存率、抚育管护及设施情况。
本规范规定项目监理部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计量,监理工程师须现场核实并审核工程量清单。对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工程量、质量不合格需返工、隐蔽工程未经签认、擅自变更设计等情形,不予计量。进度控制方面,监理人员须检查记录实际进度、建立台账,发现工期滞后时通过下达监理指令督促整改,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进度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须经监理部审核确认后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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