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2021年2月9日省政府令第285号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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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02-《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docx
《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办法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原状保护、规范利用和属地管理,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制定保护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此外,办法还对长城保护标志设立、档案记录、保护员制度、维修规范、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长城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划需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需符合环境风貌协调要求,不得影响长城安全。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禁止取土、刻划、擅自攀爬等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者将面临警告或罚款,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玩忽职守,也将被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在长城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保护机制,有助于提升长城保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该办法不仅为长城的科学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合理利用长城资源创造了条件。同时,其对违法行为的严格约束,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长城保护的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作为一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文件,该办法对维护长城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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