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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30-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财农〔2026〕24号.pdf

2026年3月30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财农〔2026〕24号。

本通知由山西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旨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3〕137号)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以适应综改资金自2026年起由两部门共同管理的新体制。本通知在保持综改资金政策内容与测算分配办法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聚焦管理职责与工作程序的调整:明确了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在中期规划、预算编制、方案制定、任务提出及绩效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分工,并对市县财政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边界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同时,本通知强化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细化了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与结果应用等流程,并对资金下达、预算执行、信息报送等程序性条款作了相应修正,以保障管理链条的顺畅衔接。

明确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责分工

本通知将原办法中由财政部门单一负责的格局,调整为财政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管理模式。省级层面,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与下达、绩效管理统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市县层面,财政部门侧重资金拨付与使用监督,农业农村部门侧重项目组织实施与绩效执行,形成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的共治架构。

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本通知对原第十七条作了全面修改,规定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须按要求科学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偏。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两部门共同完成绩效自评并上报省级,省级负责汇总形成整体自评结果,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推动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形成闭环管理。

调整资金下达与信息报送程序

本通知将原办法中多处涉及部门称谓的条款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将“市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等表述扩展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自评报告的报送对象同步修正为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各市监管处,确保政务信息在多部门间的合规流转。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财农〔2026〕2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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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财农〔2026〕2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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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财农〔2026〕2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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