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车道级主动控制技术规范》DB13/T5710-2023,自2023年06月0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车道级主动控制的总体要求、基础数据、交通运行态势评估、交通安全风险辨识、分车道控制策略及信息发布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车道级主动控制系统的建设实施,运营高速公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高速公路车道级主动控制系统的建设与实施要求,涵盖基础数据采集、交通运行态势评估、交通安全风险辨识、分车道控制策略及信息发布等核心环节。本规范旨在利用雷达、视频等多源感知设备,实时获取车道级交通流与气象环境数据,通过量化评估瓶颈识别与服务水平,动态判别交通事故与不利天气下的安全风险等级。在此基础上,本规范提出融合速度控制、车道功能控制、匝道调节及硬路肩临时开放等多种手段的分车道控制策略,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等方式实现精细化信息发布,以形成面向不同路段与时段的全链条主动管控体系。
本规范要求基础数据采集须覆盖交通流、交通事件及气象环境状态。交通流数据应按断面和车道统计车流量、速度、占有率等信息,采集点位在重点区段间距不宜大于1km;交通事件检测须实现全线无盲区连续覆盖,并具备自动识别能力。气象检测设备布设需结合沿线气候特征,能见度检测点间距通常不大于5km。基于上述数据,系统须以5分钟为周期进行交通运行态势评估,采用速度对比方法识别交通瓶颈,并依据相关标准确定道路服务水平。
本规范建立车道级交通安全风险辨识体系,将风险等级划分为I级至III级。通过分析相邻车道速度差、断面速度标准差等指标判定交通事故风险,并识别雾、雨、冰雪等不利天气风险。控制策略依据实时态势生成,响应时间不大于5秒,按精细化程度分为ZD1至ZD3三级。控制方式涵盖速度调节、车道功能变更、匝道协调及条件性开放硬路肩等,同一断面车道速度以10km/h为调整倍数,相邻断面与车道间速度差均不宜大于20km/h。
本规范明确通过门架式或悬臂式可变信息标志、虚拟情报板等形式发布控制指令。分车道信息发布宜同时显示限速或变道指令与事件预警图标,字符与图形标志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设施布设方面,双向六车道以上高速主线宜采用门架式分车道标志,并鼓励利用车载终端、导航等途径拓展信息触达范围,在特殊路段增设主动发光诱导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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