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13/T2549-2023,自2023年06月0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测量放线、河道治理、砂石料开采、采砂迹地治理、砂石料堆放与弃料处理、砂石料运输、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范立足于河北省河道治理与采砂活动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以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及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前提,系统规定了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了从测量放线、河道治理、砂石料开采到采砂迹地治理、砂石料堆放与运输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完整作业流程,强调河道治理与有序开采的协调统一,坚持“以治理带采砂、无治理不采砂”的原则。本规范对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的划定标准与禁采期、可采期的时段划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开采边线、开采边坡、旱地及水下等不同工况的作业方式提出了量化控制指标。同时,本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旁站式监管、在线监控、应急预案演练等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河北省境内河道治理采砂活动,防范安全事故,保障行洪畅通与生态安全。
河道治理采砂须严格依照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测量放线,先行完成堤防、防护、控导与疏挖等治理工程,再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开采。开采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控开采范围和深度,明确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5,纵向不陡于1:10,且最大开采深度不超过8米,以确保河床稳定与行洪安全。旱地开采需探明地下设施,水下开采应根据土质与水流条件选定逆流或顺流方式并制定应急预案。
本规范将河道管理范围科学划分为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基础设施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等均纳入禁采区严加保护。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统一禁采期,可采期内遇洪水等险情须临时停采,禁采期内所有人员设备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保留区需经充分论证并报批后方可按可采区要求管理,体现了严格保护与科学利用并重的管控思路。
河道治理采砂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在作业现场设立包含许可证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的公示牌。采砂迹地须及时采取平整、回填、放坡与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弃料严禁堆放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车辆须持砂石采运管理单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载,确保全流程规范有序。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