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数字乡村县域数字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DB1310/T339-2024,自2024年07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县域数字化发展水平评价的指标体系结构、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数据采集与处理和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数字化发展水平的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县域数字化发展水平评价的指标体系结构、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数据采集与处理和结果应用,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数字化发展水平的评价。本规范围绕数字乡村建设目标,构建了包含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和51个三级指标的多层次评价框架,覆盖数字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治理服务、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通过明确指标内涵、数据来源与无量纲处理方法,并引入综合指数计算模型,为县域数字化发展水平的量化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旨在以评促建,引导各地科学衡量和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进程。
本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由数字化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治理数字化与服务数字化、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五个一级维度构成,逐级细化为可量化的三级指标,全面反映县域在信息网络覆盖、农业生产信息化、数字经济主体培育、电子政务应用、公共服务在线化以及安全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实际建设水平。
本规范要求评价数据应优先通过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官方渠道获取,对通过问卷调查或实地访谈获取的数据须经专家论证其真实性。在计算环节,明确了基准值可由政策目标、专家研判或最优值三种方式确定,并采用实际值与基准值之比进行无量纲处理,再按权重分配汇总得出县域数字化发展水平综合指数。
本规范强调评价结果可用于管理部门内部自评,帮助识别短板并指导改进,也可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外部评价,评价结论可作为县域及乡镇政府监测建设成效、优化政策措施的参考依据,体现以评估驱动治理与资源配置优化的应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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