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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4.2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冀自然资字〔2022〕74号.docx

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冀自然资字〔2022〕7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文件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细化了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严格履行具体实施职责。同时,规定土地储备计划需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与财政状况制定,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纳入储备的土地须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不得强制征收。土地储备机构需加强管护与临时利用,确保土地具备开发条件。此外,土地供应需通过监测系统取得标识码,并进行动态监管,以保障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严格职责分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审核储备规模及资金需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确保储备计划与资金使用合规。

规范储备流程

土地储备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不得违规收储。
储备土地可进行临时利用,但需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具备供地条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冀自然资字〔2022〕7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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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冀自然资字〔2022〕7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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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冀自然资字〔2022〕7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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