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
《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是一部规范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旨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条例确立了“体检评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计划”相结合的规划计划制度,明确了从市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多级职责分工,并以“留改拆”并举为基本方法,对居住品质提升、公共设施完善、低效资产盘活、历史文化传承等更新活动作了系统规定。
规划与计划管理
条例要求城市更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市、县级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市级体检范围覆盖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需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更新目标、功能结构、片区指引和项目库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政府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审批、规划、土地、资金等支持政策。
实施方式与重点要求
城市更新以修缮利用、改建完善、拆除重建三种方式综合推进,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和搬迁。住宅项目容积率实行管控: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住宅不超过2.0,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不超过2.5。针对老旧小区、危旧房屋、老旧厂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不同类型更新对象,条例分别规定了具体措施,如拆除围墙增加公共空间、危旧房优先改造D级危险住房、工业遗存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以用促保等。更新活动还需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
支持保障政策
条例在土地、规划、财政和金融方面提供多项支持。允许土地复合利用和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存量土地发展支持产业可享受不超过五年的过渡期政策。地价计收规则可优化,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县级政府可统筹财政资金,通过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支持公益性或可自平衡项目,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健全城市更新基金。
监督管理
条例要求政府对城市更新实施全过程监督,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要求,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国有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公众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参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