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第3部分:城市智能中枢运行管理》DB37/T4613.3-2023,自2023年06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城市建设中城市智能中枢运行管理框架、运行保障管理和运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智慧城市建设中城市智能中枢运行管理的功能设计。
本文件是DB37/T 4613《智慧城市 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聚焦于城市智能中枢的持续运行管理。本规范围绕城市智能中枢建成后的常态化运维需求,构建了以运行保障管理和运行质量管理为主体的管理框架,旨在帮助运行管理部门明确各方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城市智能中枢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其中,运行保障管理侧重于制度、人员、日常巡检、应急响应及安全保障等基础性支撑环节;运行质量管理则通过满意度调查、运行报告和提升改进等机制,形成对运行成效的闭环评估与持续优化,从而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本规范在运行保障管理部分提出了系统全面的要求。制度层面,明确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并建立维护管理制度。人员层面,强调专岗专职,对运行中心、前置机及账户权限进行严格管控,并建立人员储备与考核机制。日常管理涵盖了设施巡检、系统运行状态自动监测、正式与测试系统分离等关键控制点,同时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人为破坏等场景建立了分级应急保障预案,并要求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
本规范在运行质量管理方面建立了“评价—反馈—改进”的良性循环。明确提出需定期对运行管理效率、效果进行综合考量与满意度调查,并建立运维投诉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运行报告须包含数据来源与运维分析,并做到及时编制、审批与归档。对于满意度调查和投诉中识别的改进项,本规范要求建立改进流程,进行分析、评估、排序,制定并执行改进计划,确保运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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