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含海砂,下同),稳定市场供应,为各地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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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围绕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稳定市场供应这一核心目标,从规划布局、采矿权投放、出让方式、工程与矿山砂石管理、绿色矿山建设及监管执法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为各地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本通知统筹兼顾资源供给与生态保护,强调科学规划、集约开采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和矿山开采产生砂石料的管理边界,防止以各类名义违法采矿,确保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有序。
科学规划布局与有序投放采矿权
本通知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实际编制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统筹资源禀赋、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及城镇发展等多重因素,科学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合理引导采矿权投放,避免因划界不当遗留残山残坡等问题。出让登记部门须依据规划建立出让项目库,加强市场运行分析,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采矿权投放数量和规模,实现积极有序出让。
推进“净矿”出让与规范涉矿手续
本通知明确实行“净矿”出让机制,要求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和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提前商定用地、用海、环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要求,防止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海砂采矿权严格执行“两权合一”出让制度。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要件,提高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严格两类砂石料的处置管理
本通知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作出规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自用后仍有剩余的,须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私自出售或擅自赠予。非砂石类矿山在矿区范围内按照设计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用于井巷填充、修复治理等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同样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航道疏浚产生的海砂参照执行。
该通知是在当前稳经济、扩投资背景下出台的砂石资源管理指导性文件,对规范砂石开采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和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件划定了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中砂石处置的政策红线,既保障了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合理用砂需求,又堵塞了以工程名义变相采矿的制度漏洞,有助于遏制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通过推行“净矿”出让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该通知从源头压实了生态保护责任,推动砂石行业向集约化、绿色化方向转型。同时,文件废止了两份旧有复函,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模糊地带,为基层执法监管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