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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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5.27-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pdf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明确了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提交、内容合规性及数据库审查等关键环节。文件要求在申请土地征收时,需提供矢量文件、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并对“耕地转进”和“耕地转出”地块的面积、质量等别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强调转进耕地面积应不低于转出耕地面积,且水田面积和质量等别也需满足相应标准。此外,数据库中矢量数据的结构与统计方式也需符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转进耕地面积要求
转进耕地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转出耕地面积,以保障耕地总量不减少。
质量等别与水田面积限制
转进耕地的质量等别不得低于转出耕地,且转进水田面积应不低于转出水田面积,确保耕地利用效率与生态价值。
该规定为浙江省土地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强化了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进出平衡”政策的有效落实。通过严格的数据审核与合规性要求,提升了土地管理的科学性与透明度,有助于防止耕地非农化滥用,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规范化的数据库管理也为后续的土地资源分析与规划提供了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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