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本规定系统重构浙江省土地征收的全流程程序规范,以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将征收工作细化为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与公告、补偿登记、听证、协议签订、费用落实、报批、公告实施、交付土地到不动产注销变更登记等十六个环节,并配套六类参考格式文本。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和关键比例指标,为市县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提供了可直接操作的程序遵循。
征收前期程序
征收土地须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后(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发布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随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并充分应用不动产登记成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补偿安置方案与协议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联合拟定,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须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公示,内容包括调查成果、补偿方案、听证权利告知、补偿登记方式、异议反馈渠道等。公告期满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协议签订环节设置硬性指标:与土地所有权人签约比例须达100%,与使用权人签约比例不得低于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须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情况并载明权益保障措施。
征收实施与强制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补偿费用须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未签订协议的,政府应在同期限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已签协议但不履行腾退义务的,经催告后可作出书面履行决定;对既不履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数字化要求与时效衔接
市县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征收工作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试行规定(浙自然资规〔2020〕8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组织开展的征收工作按原规定执行。期间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期限开始日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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