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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7.06-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pdf

2023年7月6日,自然资源部为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工作,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针对各地在临时用地管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系统部署上图入库、存量补录、政策衔接和监管强化四项工作。通知明确以部开发的信息系统为核心抓手,要求新批准临时用地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图入库,并将系统数据作为日常监管、卫片执法、督察及国土变更调查的基本依据。同时,通知对存量临时用地按现状分类提出补录与处置路径,打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政策衔接,并对油气探采合一、耕地以外地类转用等特殊情形作出具体安排,着力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的临时用地监管体系。

全面推行上图入库与存量信息补录

本通知构建了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须全部上图入库,系统中无信息的将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对于存量临时用地,通知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图斑为底数,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类处置:已复垦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仍在合规期限内使用的须在2023年底前完整补录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及复垦方案等全部信息;超出期限未复垦的补录后限期整改;已实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则建立台账按违法用地处理。

细化特殊情形的政策衔接与使用规范

本通知对三类特殊情形的临时用地政策作出衔接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若已超2年确需续用,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续至不超过四年。油气探采合一开发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放宽至四年,但勘探转开采后须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逾期按违法用地处理。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且合规使用中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落实到位,同时在复垦费用预存方式上允许探索使用银行保函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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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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