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旨在统一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执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本规则明确适用于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授权、委托组织和承接执法权的基层单位,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原则及程序要求作出系统规定。本规则强调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本规则详细列举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确立了多情节并存时的综合裁量方法,同时对责令改正期限、裁量程序、内部监督纠错及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范,并授权盟市、旗县可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基准。
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要求
本规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对同类违法行为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应保持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本一致。本规则严禁出现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裁量权,遇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新规定时,从其新规定执行。
细化裁量情节的分类与适用规则
本规则将裁量情节系统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类,并对每类情形作出具体界定。不予处罚情形涵盖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过错、超过追诉时效等七类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包括受胁迫、供述未掌握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等七种情形;从重处罚则针对破坏耕地、逃避处罚、拒不停止违法、暴力抗法等八类行为。同时,本规则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含义,并对多个情节并存时的综合裁量作出规定。
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控制与监督机制
本规则设定了裁量权行使的程序约束,要求承办人员提出裁量意见并附调查报告,经审理和必要时合法性审查后报批,重大违法行为须集体讨论决定。本规则建立了内部主动纠正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可通过考核、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责令纠正或予以变更撤销。对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