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DB12/T602-2023,自2023年05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站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保护区安全管理、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事件和事故管理、安全表现评价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市管辖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范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全面更新了人员安全、行车组织、车站秩序、设备设施维护及保护区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标准与管理流程。本规范强调运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规划建设源头到日常运营、从常规状态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均须落实闭环管理。针对全自动运行线路等新技术应用,本规范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管控条款,并对应急演练、险性事件报告分析及安全表现定期评价提出了明确的频次、时限与程序要求,旨在构建预防为主、动态监测、规范作业的现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屏障。
本规范规定运营单位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投入、管理制度与教育培训逐级落实。本规范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立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核心内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并根据季节特点、新线开通、设备更新等情形启动专项辨识与排查,对发现的风险与隐患实行分层级督办和源头治理。
本规范对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点岗位的岗前培训学时、驾驶里程、继续教育和复审周期给出了量化标准,要求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和心理测试方可上岗。在设备设施方面,本规范明确了车辆、供电、信号、桥梁、隧道、轨道等关键系统的日常巡查、定期监测和维护检修周期,规定每日运营前须确认直接影响行车的设备状态正常,强调利用设备自有的监测诊断功能实现实时监控。
本规范建立了覆盖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的三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针对列车脱轨、火灾、淹水倒灌、大客流等典型场景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并对应急信息报送的时限与内容作出了严格规定。在此基础上,本规范要求运营单位每三年接受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并参照国家规范自行开展年度安全考核与对比总结,以持续验证和改进安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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