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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01-天津市《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53-2024.pdf

天津市《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353-2024,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措施、污染物监测和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天津市为防治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文件规定了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再生橡胶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监控三大维度。本文件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控制指标,并对颗粒物、苯系物、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污染物设置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同时引入单位耗胶量最高允许排放量指标,从浓度与总量两方面约束排放行为。本文件明确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并对燃烧装置的含氧量折算、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及等效计算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天津市橡胶制品工业的污染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有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框架

本文件对有组织排放实施浓度、速率、处理效率与总量等多重控制,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并规定了内插法和等效排气筒的计算方法。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千克每小时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对于VOCs燃烧装置,明确了基准含氧量3%的折算公式,并单独对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提出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系统管控要求

本文件强调废气应优先采用密闭收集方式,并对炼胶、硫化、压延等关键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提出了具体控制措施。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控点浓度执行严格的限值,企业边界同样须满足颗粒物、氨、二硫化碳及臭气浓度的浓度限值,实现从车间到厂界的全过程管控。

监测与管理措施的规范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风量大于60000立方米每小时或排放速率较高的排气筒,强制安装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同时,企业须建立详细的运行台账,记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关键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并依法合规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天津市《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53-2024第1页
第 1 页
天津市《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53-2024第2页
第 2 页
天津市《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53-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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