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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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5.11.18-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pdf
本通知旨在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以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针对现行补偿标准偏低、无序占用和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的现状,本通知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重新核定征收原则与具体标准,强化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力度,并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民生工程予以区别对待。同时,本通知明确了对农村居民建房、乡村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予以免征,并严格征收管理,要求全面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切实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征收标准调整与分类施策
本通知按照恢复森林植被所需的调查、造林、管护等成本,核定了分地类的最低征收标准,乔木林等不低于10元/平方米,灌木林等不低于6元/平方米,宜林地不低于3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实行翻倍征收,以突出其重要生态价值。同时,区分建设项目性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项目按基础标准执行,经营性建设项目则按2倍征收,以此限制经营性占地,保障民生与公益需求。
征收管理与减免政策
本通知强化了征收管理,要求严格按标准、范围和时间征收,严禁擅自减免或缓征,并须向社会公开占用林地及费用征收使用情况,增强透明度。在减免方面,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公益设施修建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实行免征,体现惠民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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