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财政部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6〕7号。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作为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专项管理规范,旨在通过制度化安排强化资金统筹与全过程监管。本规范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两大工程为主要发力点,明确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分年度下达并预留验收尾款的拨付机制。本细则紧扣闭环管理与绩效导向,划定了严禁“华而不实”景观工程等八类负面支出清单,确立了从项目入库、实施监管到整体验收的全周期管理流程,确保每一笔治理资金都能精准投向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与持续性的关键领域,实施期限截至2030年底。
本管理办法精准界定了资金使用边界,正面主攻生态安全屏障区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与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貌重塑。本规定特别设立了严格的财政纪律,严禁资金投向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已获其他中央财政重复支持的项目,坚决杜绝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偿还债务或建设楼堂馆所等无关开支,确保资金纯粹服务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核心使命。
本通知明确了差异化的财政奖补体系,采用项目法竞争性分配资源。对于山水工程,本细则设定省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的门槛,依据投资规模分档设定75%至50%的奖补比例,单个项目上限为20亿元;跨省域项目奖补上限放宽至25亿元。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工程则统一执行60%的补助比例,单项封顶3亿元,体现了集中财力办大事、激励地方做大项目总盘子的政策意图。
本方法构建了贯穿项目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闭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调整的硬性依据。本规范要求省级部门在实施期满1年内完成整体验收并提交第三方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本导则强调各级财政与自然资源部门须动态监督资金使用,严防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对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明确了依法追责的严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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