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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01-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39号.pdf

2022年9月1日,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39号。

本通知是财政部办公厅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支持方向与申报条件

本通知规定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入海污染物治理两类方向,优先支持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以前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且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城市。同时,本通知明确列出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包括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审计督察问题未整改到位等项目在内的多项负面清单内容。

申报程序与规模要求

本通知要求2023年项目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申报,对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申报数量分别作出限制,并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一般地级市不低于4亿元,实施期限为2023至2024年。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拔的项目,中央财政将按城市类别分别给予3亿元或4亿元的奖补资金,分两年下达。

方案编制与实施要求

本通知要求项目实施方案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以避免盲目跟风,并须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申报城市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成熟度将作为选拔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3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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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3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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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3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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