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环办生态〔2019〕4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请参照本技术规程,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省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省(区、市)依据国务院认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开展勘界定标;其他省份请在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后,启动勘界定标。按照《若干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应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