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本办法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旨在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本办系统规定了承包方案拟定、承包合同订立变更终止、档案信息管理及经营权调查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责,强调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并充分维护农民财产权益,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承包权利。
本办规定承包方案须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工作小组依法拟订,经公示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内容必须合法、程序规范、保障成员权益。承包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并需包含承包土地信息、家庭成员、承包期限与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对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进行指导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更正。
本办梳理了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具体情形,变更包括承包方分立合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土地、经营权互换或部分转让等;终止则涵盖承包方消亡、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经营权全部转让或被全部征收等情况。变更或终止一般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承包地被征收或发包方依法调整时则由发包方主动办理。同时,本办对承包地调整方案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时限作出严格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本办要求将承包合同管理中形成的各类材料纳入档案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数据采集、使用、更新和保密工作,并鼓励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互通共享。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推行合同网签。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须按统一规程开展,查清权属、地块等信息,调查成果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相关档案和数据应依法向承包方及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复制服务。
该办法作为农业农村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框架,为各地规范承包合同管理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执行依据。该办法通过明确承包方案民主议定程序、合同书面形式和成立要件、变更终止的具体情形及审批流程,有效堵塞了过往合同管理中的模糊地带,有助于从源头减少因合同不规范、程序不透明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办法强化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要求,推动承包合同管理从纸质化向数字化、平台化转型,有助于实现承包数据的精准采集、动态更新和安全共享,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耕地保护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同时,该办法专设法律责任条款,对公权力干预合同订立等行为设定追责路径,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整体上,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激活土地要素资源、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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