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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9.0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docx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旨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条例明确了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市公园、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交通运输等设施名称。地名管理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还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相关要求,并对地名标志、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文化保护活动。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命名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历史与文化,避免重名与同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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