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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2.1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pdf

2019年12月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为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就生猪养殖涉及使用林地有关问题,印发《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统筹兼顾生猪稳产保供与林地保护管理,就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本通知将养殖用地按林地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使用宜林地的,允许通过租赁并备案的方式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但养殖结束后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确需使用其他林地的,要求依法简化审核手续,并可通过委托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同时,本通知严守生态底线,严禁在天然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开展规模化生猪养殖,强调应充分利用原有养殖场,坚决杜绝以养殖为名大量占用、占而不养的行为,力求在保障生猪产能的同时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宜林地使用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通知明确,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该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活动结束后,养殖主体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其他林地使用简化审核并下放权限

本通知规定,生猪养殖确需使用宜林地以外其他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委托县级主管部门办理,以提升审批效率。

严守生态底线并防止资源浪费

本通知要求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并提倡尽量利用原有养殖场。本通知强调,必须坚决杜绝借发展生猪养殖之名大量占用存储土地的现象,对占而不养的行为须坚决纠正。

影响意义

该通知是在非洲猪瘟疫情导致生猪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对缓解养殖用地瓶颈具有现实意义。该通知通过区分宜林地与其他林地实行分类管理,在林地保护红线内为生猪养殖开辟了合规、便捷的用地通道,既降低了养殖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又明确划定了天然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等不可逾越的生态禁区,体现了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的治理思路。该通知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层面,有助于缩短审批周期,加快项目落地,对当时恢复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该通知对养殖结束后的林地恢复义务和“占而不养”行为作出约束,防止以保供名义冲击林地资源管理秩序,为协调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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